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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状告鹿晗代言广告商胜诉 鹿晗无需承担责任

撰写 李然 | 2015年12月24日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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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晗

 

SM娱乐公司状告鹿晗代言广告商纠纷案的一审判决公开。

昨日(23日),SM娱乐公司状告鹿晗代言广告商纠纷案的一审判决公开,吸引了大家的关注。

在经过调查后,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定韩束公司及苏雪达公司侵权行为存在,并判决韩束公司和苏雪达公司共同赔偿SM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15万元。其中,苏雪大公司对其中1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而对于鹿晗本人的起诉,法院认为SM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鹿晗本人授权、同意韩束公司及苏雪达公司使用了改涉案照片。从证据来看,涉案照片的传播途径并不能证明唯一来自被告鹿晗。因此,法院对鹿晗侵权涉案照片著作权的诉请不予支持。这也代表着鹿晗无需担责。

而对于,SM娱乐公司要求被告公开进行道歉一事,法院也因为认定此案为一般侵权诉讼而不予支持。

在今年一月,有消息称,鹿晗代言的中国化妆品广告使用了鹿晗在EXO时期照片进行商业推广,涉嫌侵犯著作权,SM正在法律检讨。

对此,SM表示:"已确认该企业使用的鹿晗照片著作权属于SM,并收集了相关资料,对于当事人采取何种措施正在进行法律检讨,该企业用于宣传的鹿晗照片一张是取自EXO中国广告,另一张作为抱枕封面的则是鹿晗EXO活动时期的照片。该企业在未获得SM许可的情况下是通过何种程序使用了鹿晗EXO时期照片,需要进一步查明,也出现了如果鹿晗本人帮助该企业使用了这些照片可以向鹿晗问责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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